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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4-07-30 12:16:04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行为人在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常见的就是销售减肥药,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了正常的食品安全秩序,面临刑事处罚。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悔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可处以以下刑罚: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一般情形下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食品中掺有此类原料仍进行销售的,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处以罚金。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刑罚加重,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指食用者因食用此类食品导致轻伤、重伤或其他严重健康损害。

  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通常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其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案情介绍

  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并通过网络平台渠道对外销售,金额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某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末20余袋及生产设备和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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