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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理财投资诈骗案件

时间:2024-07-24 14:53:30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境外成立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搭建多个虚拟投资平台,虚构原油黄金期货、数字币等投资项目,通过推广引流,将大量被害人吸引至事先建立的通讯群组、直播间内。

  而后由各犯罪参与人员分饰理财讲师、讲师助理、投资者等角色,运用话术相互配合,使得被害人相信投资能够获利的虚假事实,进而诱骗被害人向该犯罪集团实际控制的虚拟平台投资入金。待被害人投资达到一定金额后,便通过强制平仓、拒绝提现、关闭平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100余名受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建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长宁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后发还给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