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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判决

时间:2024-07-11 17:55:30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当事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某公司采购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与北京某公司开展广告设备安装框架协议签订及安装价格确定等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行贿款人民币135万余元。

  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徐某某被长宁公安分局抓获,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徐某某在亲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135万余元。

  「代理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交代案件经过,认罪态度较好。

  二、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明确表达了退赃的意愿,家属及辩护人曾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退赔退赃,由此可见徐某某具有悔改表现。就本案罪名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较于暴力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并且本着教育、感化的方针,辩护人请求贵院综合全案案情,能够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从宽处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

  三、被告人徐某某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为诚恳,具有可以适用宣告缓刑事实情节。另外考虑到被告人家庭情况,名下有正常经营的公司,对其宣告缓刑也有助于其主动履行债务、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综上,恳请法庭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徐某某从宽处理。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亲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万余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在案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二千七百七十元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04.06发布2020.05.15实施)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相对应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当前对本罪名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判断存在分歧。《追诉标准二》虽然这是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但并不属于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在实践中仍应当适用2016年《解释》,以六万元作为立案追诉此罪的标准。

  另外本案中,双方的账目往来纷繁复杂,有些是二人的借款。这个细节需要把控好,毕竟金额减下来对刑期有非常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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