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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上海刑事律师柳向律师
地 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425号24层
擅 长:刑事辩护的无罪、罪轻、不捕、改变定性、取保候审辩护
时间:2024-07-17 15:32:50
(2023)沪0115刑初21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2023年5月1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秦峰出庭支持公诉,谭某及辩护人柳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始,被告人谭鹏为牟利,通过QQ等互联网社交软件介绍卖淫女与嫖客搭识后至卖淫女暂住处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事后收取嫖资分成。
经查,2022年8月2日晚,卖淫女赵某某与嫖客杨某某(均另处)在被告人谭某的介绍下至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某地点、2022年8月17日晚,卖淫女赵某某与嫖客司徒某某(均另处)在谭某的介绍下至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某地点、2023年3月6日晚,卖淫女顾某某与嫖客秦某在谭某的介绍下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某地点分别发生了卖淫嫖娼活动。事后,谭某每次收取嫖资分成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同)。
2023年5月18日,被告人谭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谭某退出违法所得2千元,同时预缴罚金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卖淫女赵某某、顾某某,嫖客杨某某、司徒某某、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支付宝、微信账户截图、QQ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案发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谭某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经缴纳。)
二、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0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