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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涉嫌传播秽物品罪检察院不起诉

时间:2024-07-17 15:52:22

  沪虹检刑不诉[2023]2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2023年4月13日涉嫌传播秽物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向,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分别于2023年2月9日、3月28日,为寻求刺激,在“小X视频”上使用其“xxx”的账号发布淫秽帖子2个,供不特定群体浏览,至案发该帖点击量为7.5万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涉案帖中2张照片为淫秽物2023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在西安市公安局xx派出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迷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本市虹口区浏览涉案帖子的事。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网站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在“小X视频”网站发布包含淫秽图片的帖子,点击量达7.5万次。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被依法扣押。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送鉴的2张图片均系淫秽物品。

  5.证人杜X的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马某的到案情况。

  6.被不起诉人马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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